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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变化啦!新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施行

2018-05-10 15:50:18

5月1日起,公安部修订发布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正式施行,出台了四方面15项新规定新措施,其中多项政策与车主密切相关。今日,记者来到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,请相关专家解读新《规定》。

 变化一:

  对有人员受伤的事故,双方均无异议,三天内可提出快速处理申请

  “新规简化了办案程序,有助于提高处理效率。”据介绍,新规完善细化了自行协商的规定,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,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。但是,涉及酒驾、毒驾、无证和无牌等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不能自行协商处理。

  对适用自行协商的、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,新规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,必须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,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。

  对有人员受伤的、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,新规规定,若不涉及交通肇事、危险驾驶犯罪,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,双方当事人无异议,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,可申请快速处理。在双方当事人提出快速处理的书面申请,交警部门进行审核后,将在双方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。

  变化二:

  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车辆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均由交警部门承担

  “新规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并对全国交警进行了规范。”据介绍,新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出台,明确了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,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,不得向当事人收取。但是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,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时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。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,经公告三个月后,交警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。

  变化三:

  所有交通事故均能申请复核

  新规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复核范围,适用简易程序事故、路外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证明等所有类型事故认定都可以申请复核,实现复核范围的全覆盖。

  为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,新规在原规定当事人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,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的规定,让群众少跑腿。

 变化四:

  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

  新规强调公开透明,在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。

  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,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,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;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,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、疑难的伤人事故;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,强化执法过程监控。

      来源于:岳阳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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